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30号,详见附件1)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工矿商贸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工矿商贸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11日
附件2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工矿商贸企业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30号)要求,确保工矿商贸企业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推动基层解决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和部分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认真查的问题;提升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见附件1)明确的执法内容对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地市,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事项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69号)明确的重点事项,依职权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上级执法部门主动了解下级情况,对下级提供支持,帮下级推动工作;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邀请专家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指导督促企业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
1.会同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对我省被抽查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统称重点地下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指导。
2.组成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指导组,会同地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对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抽查以外的重点地下矿山进行现场执法指导,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3.指导督促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协调指导地市应急管理局处置难以解决的案件。
5.汇总总结全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中的经验和问题,将工作情况向全省通报,并按时将工作总结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1.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依管辖权限进行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指导组发现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地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2.完善企业基础台账,定期向上级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执法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基层查不动、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4.在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地下矿山单班下井人数变化,达到重点地下矿山标准的,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四、分组及时间安排
(一)分组安排
省应急管理厅共组织3个执法指导组(见附件2),每个执法指导组由省应急管理厅2名执法人员和2名专家组成,具体行程由各执法指导组自行确定。会同应急管理部执法指导组开展现场执法指导人员另行安排(应急管理部抽查地区重点地下矿山: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棉花坑矿井、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
(二)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时间从2019年3月上旬起至4月30日,共分4个阶段。
1.动员部署(2019年3月上旬)。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各地要将本实施方案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和其它工矿商贸重点监管企业。
2.自查自纠(2019年3月上旬至中旬)。各工矿商贸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执法指导(2019年3月中旬至4月下旬)。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明确的执法内容或《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事项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69号)明确的重点事项,依管辖权限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总结报告(2019年4月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市应急管理局于4月26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林振琦,联系电话:020-83133341,传真:020-83135374)。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公示,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抽查的重点地下矿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另行安排专项执法。
(二)严格执法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内容或《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事项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69号)明确的重点事项开展执法,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落实停产整顿、提请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停电等强制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出建议函、警示函、整改督办函。
(三)实施闭环管理。各级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一盯到底,不留后患,做到闭环管理。对整改难度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落实防范措施。
(四)创新执法方式。要创新执法方式,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创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执法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岗位员工要在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在现场的,作为问题上报。专家要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达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目的;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主动整改消除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规范文明执法,进一步树立安全执法的威信,形成执法的强大威慑力。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及时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手段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六)做好宣传曝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同时,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七)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中,要严格组织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注重执法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确保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效性,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2.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指导分组安排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1 |
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1.查阅资料: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2 |
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 13号)。 |
1.查阅资料:无轨胶轮车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3 |
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l.查阅资料: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 2.现场检查: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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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竖井提升系统使用的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3.4.12 条:“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
1.查阅资料: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2.现场检查:核查竖井罐笼的防坠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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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未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
1.查阅资料:安全设施设计。 2.现场检查:核查斜坡道是否设置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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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升机操作人员不具备操作资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1.查阅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台帐。 2.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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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查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附件2
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指导分组安排
组别 |
人员组成 |
重点地下矿山 |
第一组 |
谢义茂(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负责人) 林振琦(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020-83133341) 专家2名 |
1.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
第二组 |
黄 鲲(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陈义真(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020-83135918) 专家2名 |
1.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 2.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玉水硫铜矿 |
第三组 |
李剑扬(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调研员) 石宏韬(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020-83135470) 专家2名 |
1.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2.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高枨铅锌矿); |